长沙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3-09-16 点击数: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的合同文件,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为保证就业秩序,维护学校声誉,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利益,特制定此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办法与使用原则

1、每位毕业生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复印无效, 各系毕业班辅导员或就业专职人员于每年9月中旬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名领取;

2、各系要指派就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名备案,签名表存档并保留至毕业后两年;

3、《就业协议书》填错、损坏者可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重新购买,但必须交回原《就业协议书》;

4、《就业协议书》如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或盖章,毕业生如申请重新购买《就业协议书》,必须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示书面解除证明,交回原《就业协议书》,方可重新购买;

5、《就业协议书》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办。如需补办,丢失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审核,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二十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补办。如采取欺骗、买卖等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公务员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书面证明,并将已签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毕业派遣时未使用《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可使用。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知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本人一律用黑笔填写,字迹清楚,填写认真。具体要求如下: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

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由毕业生如实填写;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误写;培养方式及学历分别为非定向、本科;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贵单位工作”、“同意”等字样,毕业生本人签字。

2、学校意见栏

1)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及学校通讯地址由学校就业中心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填写和涂改;

2)毕业生所在院(系)意见:由各系就业工作专职人员或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盖系公章;

3)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意见: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原则上要求先到所在系签字盖章后再到校就业指导中心。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2、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使用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使用其他人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经发现按作废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采取欺骗手段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5、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村任职等)或参加升学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参加项目或升学考试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予以说明。毕业生未告知、未经协商由于参加项目或升学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6、毕业生应及时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交协议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按违约处理;

8、如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的书面证明,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二十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如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要及时报告院系就业工作部门,以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长沙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