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操作规程

作者:admin 时间:2009-10-13 点击数:

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操作规程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根据长发[200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现行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对象条件

1、本规程所鼓励和支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指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租赁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经营场所创业的。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1、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三年。

2、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标准为第一年800元每月,第二年600元每月,第三年400元每月。

3、补贴资金在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中解决。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自主创业者向企业注册经营场所所在区创业办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在读的提供学生证及学校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

区创业办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房产局。

(三)核准

区房产局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房产局下拨资金。

(四)补贴发放

补贴发放自核准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资金拨付至区后,申请人到区房产局签字确认,区房产局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划拨补贴资金。

四、年审复核

已享受补贴的自主创业者,应于每年12月向发放补贴的区创业办区房产局申请年度复核。经年审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下年度补贴资金。

五、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资金:

1、创业者不再在本市创业的;

2、创业者不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

3、创业者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

4、创业者领取补贴跨年但未进行年度复核的;

5、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六、附则

凡弄虚作假,骗取经营场所租赁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