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稳就业政策40个热点问题权威解答

作者: 时间:2020-06-11 点击数: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湖南人社持续发力“六稳”“六保”工作。近日,省人社厅就疫情发生以来湖南出台的稳就业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针对社会关注的40个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答,为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和享受就业政策提供便利。

  一、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篇

1. 如何克服疫情影响,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答: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坚决纠正限制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取消不合理审批。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指导、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2.疫情期间如何安全有序推进劳动者返岗复工和组织发展生产?

答:推进湖南省“健康码”与其他省(区市)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健康检测、防控防护,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输送,提升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 疫情防控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需要具体哪些条件?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新招用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对企业组织员工包车返岗或者员工自行乘坐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返岗的,给予企业或员工一次性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安排。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篇

5.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一是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二是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6. 疫情期间,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有何政策变化?

答: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7.疫情期间,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8.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多少?

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在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

9. 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了多少?

答: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从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70%。

10.企业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裁员率如何计算?

答:企业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只要一个低于当地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1.湖南省困难企业的认定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四个部门。取消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及省级备案程序。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况,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6月,企业连续6个月亏损;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20%,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该比例。

12.提高职工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有哪些新的调整?

答: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13.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14.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如何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15.疫情期间,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可否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答: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16.企业如何规范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篇

17.提升高质量发展带动就业能力新的支持措施有哪些?

答: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规模。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民生相关行业的项目,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18. 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要从新增岗位拿出多少比例用于专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答: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应努力挖掘用人潜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录用规模,省属国有企业要从新增岗位中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专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应同步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

19.小微企业创业申请担保贷款的条件有何调整?

答: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0.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企业,有没有新的鼓励政策?

答: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企业,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篇

21.促进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临时岗位主要有哪些?

答: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组织农民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疫情防控期间,结合疫情需要新增一批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就近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临时岗位工资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22.支持贫困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开展以工代赈的方式有哪些?

答: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23.劳动者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能否延期享受政策?

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4.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何新的变化?

答: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5.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有何新的支持政策?

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6. 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否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完成后,企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完成后继续留在见习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27.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有何新的调整?

答: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达到50%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执行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28.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能否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8.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能否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答: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情况,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9.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多少?


29.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多少?

答: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0.具备何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1.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患新冠肺炎的借款人,可否申请展期还款?

答: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32.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篇

33.哪些群体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答: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34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提高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 年)》(湘人社发〔2019〕17 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35.以工代训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答: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36.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有何新的调整?


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按照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可先行预拨不少于3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37. 参加项目制培训后,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对参加项目制培训后继续留在当地企业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38.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可否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答: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9.哪些劳动者可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40.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有何具体举措?

答: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专员作用,强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加强与农民工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持续推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机制,健全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