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照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纪律意识强、有团队合作精神的教职员工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五章 招生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1%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考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若生源所在省份公布了明确的录取规则,则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规则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份未公布明确录取规则,则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包括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进档考生,我校依据招生计划,按以下规则择优录取:
1.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无单科最低分限制。
2.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直接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应专业的省级统考成绩。
3.生源所在省份未公布明确录取规则的,我校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广播电视编导、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
第二十一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考生英语口语测试合格。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实行英语教学。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可通过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官网或长沙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各招生专业的具体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专门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奖助项目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构建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为补充的“奖、助、勤、补、贷、免”多位一体的学生奖助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长沙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邮编:410022;
联系电话:0731-84261447(兼传真)、84261436;
学校官网:http://www.ccs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jy.ccsu.cn/zssy.htm;
招生违纪举报电话:0731-84261479。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学校授权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