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规则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作者:廖生成 时间:2009-12-08 点击数:

    本章就现行的就业规则、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作些介绍和分析,使广大毕业生在遵循就业规则进行择业的同时,运用就业规则来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就 业 规 则

 


一、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在这样的就业模式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享有各自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毕业生享有的权利:(1)在国家政策规范范围内自主择业;(2)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3)向用人单位自荐及被学校推荐;(4)了解所选择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情况;(5)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6)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向违约者提出赔偿要求;(7)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据此制订的具体规定;(2)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3)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义务;(4)承担自身违约而带来的相应责任;(5)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二、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毕业生就业联系最紧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劳动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节    就 业 协 议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使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就业过程中,有些毕业生有时将两者等同,有时将两者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应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之间;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条款。
3、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二、就业协议主要条款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的意图,表现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协议书传递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4、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四、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5、对合同解除条件事先约定。


第三节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权
(一)获得信息权
1、信息公开  2、信息及时  3、信息全面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三)被推荐权
1、如实推荐  2、公正推荐  3、择优推荐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 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 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 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 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 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二、毕业生权益保护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 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例如:<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 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 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二)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 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 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 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 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三)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 方面:

    (1)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 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 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 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 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 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 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 理: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B、自派遣 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 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 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 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 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 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 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4)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 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 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