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作者:杨胜 时间:2013-09-03 点击数: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对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面进行约束的法律文书,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档案与户口转移”手续的必备依据。

《就业协议书》必须先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章后,再交学校签章,方能生效。

2.毕业生签署有效《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签订就业协议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毕业生到系部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

用人单位签章可分下列三种情况:

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直接签章即可;

无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签章后还须经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章方可;

非公有制单位签章还须经学校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签章。

(3)毕业生将签署的《就业协议书》交系部审核签章;

(4)毕业生在离校前,由系部将审核签章后的《就业协议书》送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签盖,毕业生在离校后,由本人持审核签章后的《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签盖。

3.《就业协议书》中备注栏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主要用于注明双方协商后的补充条款。一般包含“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毕业生有专升本、考研待录或准备出国情况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注明“毕业生专升本、考研或公务员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等相关内容,这样可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4.我校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

(1)《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限发一式四份,不能涂改,复制。不得遗失;

(3)毕业生不得将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转让他人。凡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除追究被转让者责任外,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4)《就业协议书》损坏或遗失后原则上不补发。确因特殊原因(如公务员录用或经用人单位同意变更协议等)需要补发《就业协议书》,必须由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管领导签章,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方可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须交纳成本费);

(5)毕业生违约,除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学校以第一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证》。

5.毕业生协议书的编号与在校学习时的学号的区别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有三个号码,1)学号又称协议书编号,该学号不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号,而是毕业生通过资格审查时由计算机产生的编号,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报到证》时,需提供该编号;2)(湘教高)毕字第×××号即报到证号,是该张《报到证》的编号;3)《报到证》背面红色带字母的号码是该张《报到证》纸张的序号。

学号(协议书编号)的构成:例如“1101107700001”,其中第一位“1”代表本专科毕业生,第二至三位“10”代表毕业生毕业的年份,第四至八位“11077”是长沙学院的国标代码,第九至十三位“00001”是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的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