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来绍就业见习实习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9-05-09 点击数:

为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创业就业,鼓励大学生来绍参加就业见习实习活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768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大学生来绍见习实习

(一)发放见习实习交通补贴。来绍参加考察交流、就业见习活动的学生,按照住所地到绍兴的里程数给予交通补贴,参加实习活动的学生,按照学校到绍兴的里程数给予交通补贴,具体标准为:省内每人次200元、省外500公里以内地区每人次500元、500公里以外1000公里以内地区每人次1000元、1000公里以外地区每人次1500元,每人每年度最多享受一次。

(二)发放见习实习生活补贴。对接收来绍参加就业见习实习学生且见习实习期超过一个月的企业,按照学生不同学历给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专科(高职)按就业见习实习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本科及以上按就业见习实习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的,按照就业见习实习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生活补贴。计算生活补贴时,对见习实习期不足一个月部分,按实际天数*补贴标/21.75计算。

二、鼓励企业吸纳见习实习大学生

(三)评选示范基地、企业。鼓励企业申报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全市每年评50家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事业单位不列入评选对象),给予每家一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上国家级、省级大学生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用 3 年时间,在全市培育 100 个高校毕业生集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专门用于高校毕业生引进和培养工作。企业要努力为来绍交流应聘毕业生提供免费食宿、免费服务及设施,实现“拎包入住”,并配套提供人才需求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

(四)发放保险补贴。对企业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且为其补缴的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三、做优见习实习服务保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见习实习网上平台。简化办事程序,实现所有就业见习实习事项网上全流程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登入海智汇·绍兴国际人才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网站对基地申报、政策兑现提出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称号和兑现各项政策,并在网站进行公布。大学生通过平台向企业提出见习实习申请,由企业进行审核。

(六)帮助企业招才引智。依托政府驻外机构、商会、同乡会或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组织,在人才密集的城市和高校设立引才联络点,聘请引才工作大使,定期开展引才、实习见习交流活动,吸引毕业生来绍发展。每个引才联络点给予建设工作经 2 万元。

(七)健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依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开发区和社区等,在全市建立不少于500大学生见习实习基地,积极发布提供见习实习的岗位目录,力争达到每年接收见习实习大学生10000的目标将大学生见习实习情况纳入人才工作年度考核范围,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的大学生来绍见习实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其它事项

(八)本意见所称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是指市区、县(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

(九)本意见所称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实习基地进行见习实习活动。

(十)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政策。

(十一)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毕业生就业企业所在区域的财政体制,由市,区、县(市)负责兑现。文件中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1911日到2021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