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和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大学生的就业焦虑也越来越高,求职心情非常迫切。许多毕业生为了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遍投简历,广搜信息,只要是符合自己意愿的招聘信息,就积极行动,绝不放过,但这也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有的不法之徒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巧设名目,设置的求职陷阱,给大学生再次求职蒙上难以抹去的阴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公安部门统计,这种案件在近两年内呈急剧上升趋势。面对这些问题,除了学校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外,大学生自身在求职过程中更要注意提高警惕,增强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受骗案例
(一)利用招聘,诱骗大学生踏入非法“传销”陷阱
案例:张某是某高校美术专业的毕业生。一天,张某接到朋友周某从广州打来电话,希望他来公司工作。张某来到广州后,周某让他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并让他要交押金3千元,并承诺如辞职离开公司,押金随时如数退还。张某认为周某与自己是朋友,又有合同和承诺,便拿出3千元交了押金。当天下午,周某就带三人开始岗前“培训”。“培训”主要是讲怎样赚钱,怎样暴富和赚钱要不择手段以及“发展下线、金字塔”理论等等。经过几天“培训”、“洗脑”后,公司让他“上班”,就是打电话、动员蒙骗认识的、想找工作的人来“工作”。
大学生被非法传销组织所骗受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薄弱,轻信他人上当受骗;二是对同学、朋友的介绍过于信任,没想到熟人还会骗自己;三是就业压力过大,择业时放松了必要的警惕,轻信以用人单位身份出现的非法传销公司;四是个别学生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被非法传销组织宣传的高额回报引诱,甘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二)收取保证金,诈骗大学毕业生
案例:韩某,大学毕业生,在人才交流市场,经过初步了解,与某家公司达成就业协议。但韩某了解到,进这家公司,每人要收取200元的服装保证金,用于制作工作服,离开公司的时候,200元可以原封退还。1个月后,韩某按照公司的约定来到公司的办公地点参加培训,但却发现,该公司和主管人员早已经人去楼空,才知自己已经上当受骗。据了解,在这起诈骗案中,有150多名求职者上当受骗,其中大多数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在就业过程中,像以上类似的诈骗案很多。骗子往往打着招聘的幌子,要么收取“报名费”,要么收取“保证金”、“培训费”,很多大学生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对于明知道是无理的要求,也不敢拒绝。但骗子们往往就抓住了大学生的这种心理,开始行骗。
(三)盲目签约,不合理条款上当
案例:王某,大学毕业生,由于急于找到工作,没来得及仔细推敲合同里的条款,结果不但失去了这份工作还付了一笔违约金。据其称,他与公司签合同时还未毕业,但公司要求其进入实习期。在4个月的实习期里他卖力地工作,却只能得到300多元钱的“实习工资”。实习结束后,他以为工作已经敲定,打算回学校修完剩下的一些课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当他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却以合同中“工作前两年不得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条款为由,认定王某违约,索要违约金。王利只好交了2000元的违约金。
在大学生择业的过程中,像王某这种情况的比较普遍。由于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用人单位都提出了一些明显的不合理条款,如违约金、服务期等。对于毕业生来讲,虽然知道这些附加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但也不敢明确表示异议。现实生活中,在职场上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
(四)女大学生求职安全危险增多
案例:女大学生王某,几天前到省会某地做家教时被杀害。由于过分的轻信他人,该同学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只身去应聘家教,结果遇害。另一相关的案例是:女大学生吴某,根据广告找到一家俱乐部作高级商务公关,在交纳400元“制卡费”后,却发现工作是三陪。
近年来,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不法侵害的事情层出不穷,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问题要时刻牢记,危险离我们并不遥远,就业机会有无数,但生命只有一次。
(五)利用求职者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案例:毛某,是大学毕业生的家长,日前在家中接到一个长途电话,称其在儿子在车祸中撞伤,正在医院抢救,急需手术费5万元。毛某闻讯立即拨打儿子手机却怎么也打不通,相信真的出事了。就在此时,一个自称是儿子学校领导的人又打来电话,证实确有其事,并留下一个账号。毛先生连忙筹集了5万元汇过去。几小时后,毛先生终于打通儿子电话,方知上当受骗。
近期以来,套取并利用求职者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要填写一些表格,其中涉及到很多个人信息,尤其是网上求职,要求填写的内容更是事无巨细,从个人电话号码,到家长姓名、家庭住址、家庭电话、父母情况一应俱全。许多毕业生粗心大意,随意填写,结果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六)未签劳动合同,自身利益受损
案例:应届毕业生王某与某私企达成工作意向,双方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1个月后,王某毕业,并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但该企业始终不愿意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得到的答复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关于工资、劳动期限等条款在《就业协议书》中已有约定,双方没有必要为此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觉得双方确实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似乎也有道理,就不再向单位提起此事。不料一日忽被裁员,公司一分赔偿金也没给。王某后悔莫及。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存在着不同,《就业协议书》作为一份简单的格式文本,很多诸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在《就业协议书》中直接体现。因此,单凭《就业协议书》对于学生正式报到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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