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案例分析

作者: 时间:2019-10-22 点击数:

一、工资支付形式需约定


【案例一】 2014年6月初,毕业生姗姗与一家公司达成了用工意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虽然每月工资为6000元,但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实际多得报酬,公司按“工资+报销”的方式支付工资,即工资3500元,其余应得的2500元以报销差旅费等形式支付。见公司好心为自己着想,姗姗当即欣然同意。事后,经好友提醒,姗姗方知其中面临着风险,如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认合同写明的3500元工资,自己在获得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方面定吃大亏。


【点评】本案中,若公司与姗姗因工资发生争议时,即使实际工资超过合同所写,但因没有充分证据,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故毕业生在签就业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工资的支付形式和数额。


二、劳动合同内容要明确


【案例二】小蔚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蔚每日送货一次,报酬除每月固定1000元外,再按0.2元/公里加计,并以押车人当日签字确认的公里数为据。岂料上班的第一天,小蔚便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伤势不重,只花去5000余元医疗费用,但这对于刚出校门、家境较差的小蔚来说,也是一笔难于接受的开支。可当小蔚以劳动合同为据,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时,却遭到拒绝。


【点评】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小蔚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所反映的只是由小蔚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公司依约付费,不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而是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虽被冠于“劳动合同”的字样,但只是徒有虚名,小蔚要求工伤的请求,当然会被拒。


三、试用期由法律规定


【案例三】毕业生小萍在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因对小萍的实际工作能力一无所知,因此合同约定,试用期定为一年,试用期内工资减半计算,且一旦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随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小萍觉得试用期太长,但因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只好签了合同,答应了公司的条件。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公司就是利用了毕业生就业心切的心理,通过自定超长试用期,将用工风险转移给小萍,并企图据此降低用工成本,明显与法相违。